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可以設置娛樂場所的人

可以設置娛樂場所的人

可以設立娛樂場所的人員:設立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條件和向文化行政部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經營範圍和娛樂項目;

(三)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四)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可以依法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的歌舞娛樂場所;

(五)歌舞娛樂場所使用面積審批下限標準為:市(城區)不低於300平方米,縣(市、鎮)不低於200平方米(廣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區可由市文化行政部門適當提高,報省廳批準執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使用面積下限,按當地歌舞娛樂場所的下限標準執行。

(六)歌舞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場所:

1,民居、博物館、圖書館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

2、居民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3.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築的地下室下面;

5.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相鄰的區域。

(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立歌舞娛樂場所或者在歌舞娛樂場所工作:

1.曾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毒、註射、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的。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歌舞娛樂場所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證、住址、簡歷),以及上述人員不存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五)房屋產權證明。租賃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該場所的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

(六)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平面圖;

(七)資金證明;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文化行政部門在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核實環保部門出具的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歌舞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 上一篇:開棋牌室違法嗎?
  • 下一篇:濫用執法權的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