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最高可支付11個月。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簽訂補充勞動合同的前壹日。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後的次日至壹年前的次日支付雙倍工資,壹年後的次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後的次日至壹年前的次日支付雙倍工資,壹年後的次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雙薪最多可以支付11個月。用人單位提出仲裁期限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滿壹年後雙倍工資減壹個月,直至減11個月,壹個月不予補償;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期間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壹個月的工作按壹個月計算,最長為12個月。由於仲裁時效為壹年,無書面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雙倍工資合計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衍生問題:
雙薪的計算方法是什麽?
1,雙薪的計算基數。按照相應月份到期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壹次性意外獎勵和補貼。工資標準無法核實的,以雙方認可的實際工資金額為準。2.雙薪的計算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