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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否有保護患者生命財產的義務?

法律分析:

醫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醫生對患者及其家屬在醫院接受治療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即應當履行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醫院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醫院應妥善保管建築物、交通工具、儀器設備、病房空氣、電梯及扶手、營養食堂、樓層、電源開關、配電室、廁所樓層等。在其控制範圍內,定期檢查,隨時維護,確保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不留隱患。二是人身安全保障義務,醫院應當保護因正當理由進入其處所的人員不受第三人傷害,保護對象不限於患者。同時,醫院對其控制的場所內潛在的危險情況必須有相應的預警機制,具體措施包括警告、指令、通知和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衍生問題:

什麽情況下才算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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