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如下:
(1)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由國務院規定。
二、招標的基本程序是什麽?
1.采購人編制計劃,提交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
2.采購辦公室向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研,與采購方確認采購項目後,準備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的投標;
7.在公告或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