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權必須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壹)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
(2)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主觀上希望利用他人的肖像獲取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盈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觀故意和客觀營利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事實。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版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8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1019條
肖像權的消極力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醜化或者偽造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