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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簡介

監獄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監獄法是指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包括監獄法典和與監獄有關的法律、法規、細則和措施。狹義監獄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專門、系統規定監獄行刑的監獄法。比如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亞、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緬甸、智利、巴西、墨西哥、秘魯、委內瑞拉等國的監獄法,德國、波蘭、土耳其等國的刑罰執行法,芬蘭的刑事監禁法,保加利亞的刑罰執行法,前蘇聯的勞動改造立法大綱等等。這些法律雖然名稱不同,但根據其調整的基本對象來看,都屬於狹義的監獄法。各國監獄法在指導思想、結構和內容上各有特色。有些國家的監獄法不僅規定了執行自由刑的基本事項,還對未決犯的羈押、死刑的執行或民事犯的待遇作了特別規定。中國古代的立法體系是多種法律的集合體,關於監獄的法律規定主要列在唐、宋、明、清等法律的相關條文中。歷代封建王朝從未頒布過獨立的監獄法。清朝宣彤二年(公元1910)起草的《大清監獄法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獨立的監獄法典(草案),但並未正式頒布。後來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頒布的《監規》(公元1913,1928)就是根據《大清監獄法草案》制定的。直到1946 65438+10月19國民黨政府才正式頒布監獄法,即《監獄刑法》。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舊的監獄制度和法律,創建了新的罪犯勞動改造制度。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是新中國第壹部勞動改造法規,實際上起到了四十多年的監獄法典的作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壹部社會主義監獄法。標誌著中國的監獄工作進入了全面法制化的軌道。廣義監獄法和狹義監獄法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構成壹個獨立的監獄法律部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監獄法》或《刑罰執行法》為基礎制定了壹系列配套法規,形成了完整的監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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