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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性:

債權人代位權適用於以下情況: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4.債務人怠於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保全債權;2.是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的債權;3.是從屬於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這項權利是通過起訴來行使的。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屬權利,致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對相對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535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民法

第537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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