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和依據。憲法規定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等基本法律問題。因此,憲法不僅是壹切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活動準則,也是依法行政的基礎。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在憲法範圍內行使職權,按照憲法規定的組織、職權和程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法律優先原則是指在符合憲法的前提下,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法律相抵觸。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主權、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和權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自治制度、罪與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基本民事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財務制度。包括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絕對保留是指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等重大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能先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只能通過法律;相對保留,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並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壹些事項制定行政法規。
職權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必須依法取得和行使,即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的設定應當有憲法和法律依據,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責任政府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對違法行政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撤銷、變更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以及公務員因違法失職應當承擔的行政處分和其他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