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壹)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單獨或者串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媒體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
各類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4.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壹)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賺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6.依法拓寬資本入市渠道,禁止資本非法流入股市。
7.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