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定繼承是壹種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不以繼承人的意誌表示為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為。原因如下: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不以繼承人的意誌表示為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為。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具有法律後果,法律行為根據行為人意誌所表達的內容有效;繼承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的,而不是根據被繼承人的意願進行的,所以是事實行為。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就可以繼承,不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嬰兒等未成年子女有繼承權。因此,繼承是壹種事實行為。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法律依據:《信托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托人職責終止: (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四)依法解散或者喪失法定資格;(五)辭職或者解聘;(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協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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