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不因領導人觀點和註意力的變化而變化。這是依法治國的科學完整的表述。從此就不難理解,黨領導下的“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者”,而不是“被治理”的對象或“被管理”的對象。
人和公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壹國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根據憲法或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它的範圍比較廣,凡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國公民。作為壹個政治概念,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與公民相比,其範圍相對狹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人民的內容是不同的。在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壹切社會主義勞動者,壹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壹切擁護祖國統壹的愛國者,都屬於人民。我們可以籠統地認為,只要不是危害、敵視、破壞國家統壹、社會主義事業、社會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敵人,都是人民,都是國家的主人,都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人民的主體地位不是抽象虛幻的,而是實實在在的。在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過程中,人民及其主體地位絕不能抽象化,而應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法治工作的各個方面,並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