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會有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內,如果任何壹方不想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達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期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證辦理流程:
1,應用。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接受。婚姻登記機關將對當事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出具《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離婚登記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內,任何壹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當面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復習。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持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拒絕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的,應當出具;
5.註冊和認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發放離婚證。
綜上所述,辦理離婚冷靜期是必要的。夫妻選擇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協議離婚,壹種是起訴離婚。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必須經歷的壹個環節。壹般冷靜期在壹個月左右。冷靜期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