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措施;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9、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章記分方法。
違反交通法規違法停放車輛的處罰標準:
1.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2.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
3.機動車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或者臨時停放的,處100元罰款,記3分;
綜上,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