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疑罪從無在我國刑事審判階段的體現包括

疑罪從無在我國刑事審判階段的體現包括

在審判階段從來不要求有犯罪嫌疑,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應當推定其無罪。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原則,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和進步,可以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它無疑是刑事司法的最高追求,但司法實踐中不時發生的可疑案件,不可避免地讓這種追求陷入了兩難境地。所謂涉嫌犯罪案件,是指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仍不足以確認有罪,且經多次偵查、調查仍不能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說很難根據所獲得的證據來確定犯罪的嚴重性,簡而言之,在程序上很難用現有的證據來確定罪與非罪。

長期以來,刑事案件中的“疑罪從無”問題壹直沒有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範圍。司法實踐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有罪等關鍵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難刑事案件,大多不敢也沒有法律依據作出無罪判決。而是反復回到補充偵查,在司法機關內部進行協商,向上級請示,甚至將案件長期“掛機”。這種做法的結果必然導致被告人被長期羈押,嚴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為了改善這壹現實,我國有關部門也做出了壹些努力,出臺了類似的規定,試圖從司法解釋的角度彌補法律上的不足。1997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壹規定標誌著我國從基本法上確立了“不容置疑”的法律原則。

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前提;

2.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補充偵查的次數以兩次為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確立了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容置疑;

3.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經法院審理,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告無罪,這是疑罪從無的明確表示和最終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 上一篇:入學適應教育需要學生了解哪些法律法規?()a .家庭紀律和社會規範
  • 下一篇:有律師資格證,但是沒有在任何律師事務所註冊,可以代理民事刑事案件嗎,可以給企業做法律顧問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