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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並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1.婚後與他人同居算重婚嗎?

婚內與他人同居不壹定屬於重婚。重婚案件壹般由受害者起訴。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者有關部門也要提出申訴,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二,重婚罪是不是被告知後才處理?

重婚案件壹般由受害者起訴。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但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壹般來說,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的有兩種人。第壹種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的,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登記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其中,第二類重婚罪的要件是“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事先或者事後知道並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的是“明知”。另壹方面,無知和欺騙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壹種夫妻關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法定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

(2)有配偶者不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而以夫妻相稱或冒充夫妻。

夫妻是相稱的,除了當事人之間的認可和日常生活中的稱謂。當事人共同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簽上老公的名字,陪護。女方生孩子,男方以父親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等等。,也可以作為認定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罪,通常需要取得當事人周圍人、親友的證言,證明周圍人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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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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