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如下:(1)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後,變更勞動合同等仍需裁員的。經濟性裁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職工。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需要提供生產經營信息;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簡單來說,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因經營不善等經濟原因解雇多名勞動者的情況。經濟性裁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情形。在市場經濟中,雇主直接面對市場競爭。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保持企業活力,用人單位必須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制度。為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壹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因經營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方式。雖然名為經濟性裁員,但其本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方式。經濟性裁員中,因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需裁員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包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符合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對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
(三)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減人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員計劃,與被裁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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