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復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體分析。借據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這並不意味著復印件沒有任何證明力。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是證明真實性有瑕疵的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不是不可證明的。
丟失借條原件有用嗎?
借據原件丟失,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的效力來源於借款人的認可。只要借款人認可借條復印件的真實性,並承認借款未還,借條有效,借款人應當償還借條上載明的款項。否則,如果借款人不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或復印件的真實性,但不承認借據中的錢未還,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借據復印件作為證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與原件核對後被采信或對方不反對,另壹種是因無法與原件核對或對方反對而被采信。
借條復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接受,並不代表復印件完全沒有證明力。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是證明真實性有瑕疵的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不是不可證明的。也就是說,如果在影印件之外還有其他間接證據可以證明待證事實,並且這些證據真實有效,對方又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證,那麽影印件就可以具有很強的證明力。由於證據通過中間環節傳播,在其形成過程中可能存在錯誤和不準確。所以就其證明力而言,準確性和真實性都不如原始證據。但傳入證據有壹個例外,即如果傳入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發生的初始階段形成的,其證明力經過流轉後會比原件更具證明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