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遇到法律不公怎麽辦?

遇到法律不公怎麽辦?

法院判決不公平怎麽辦?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其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被告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接到判決書後十日內(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害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相關知識:當事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院有哪些舉報不公的途徑?

1.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3.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犯罪,可以向當地紀委或人民檢察院舉報。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多種法律效力,包括對人的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性。判決對人是有約束力的,即判決具有確認主體應該或不應該是某種行為的效力。這種效果包括對當事人、人民法院和社會的效果。判決壹旦生效,即具有普遍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隨意更改,社會應該尊重。

判決的確定性事實上意味著判決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法律結論,當事人可以不再爭辯。判決的確定性可分為形式的確定性和實質的確定性,又稱形式和實質既判力。前者是指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不得就這壹法律事實提起訴訟或上訴。後者意味著判決所確定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是不可爭議或改變的。

執行是指以判決的效力作為執行的依據,從而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只針對給付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沒有執行。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不需要執行,也不可能執行。

上面說的判決效力,都是為了生效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壹審民事判決,即按照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在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在上訴期的15日內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準上訴的第壹審民事判決,即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壹審民事判決和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民事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如果妳覺得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公,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 上一篇: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規定
  • 下一篇:個人守法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