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上漲很可能誘發賣家違約。根據該政策,自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賣方才能將房屋轉讓給買方。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裏,房價的走勢是誰也無法預測的。當房價大幅上漲時,賣家完全有可能再次把房子賣給出價更高的人。在壹些極端的情況下,壹套拆遷安置房可能已經買賣了十幾次才最終過戶。拆遷安置房的買方無法從買賣合同中得到充分的保障。房屋所有權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權屬證書,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是第壹買受人無關緊要。很多安置房的購買者認為買賣合同簽了,房價交了,房子裝修了。就算賣家違約,他還能把我趕出家門嗎?實際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有權要求原買受人搬出房屋進行拆遷安置。(2)買受人無法獲得第二次房屋拆遷的補償利益。1.在城市擴張的過程中,壹些新建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的情況並不少見。此時,拆遷部門支付的補償款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因此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往往會引起買賣雙方的爭議:在房屋尚未過戶之前,賣方認為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那麽拆遷補償款應該屬於買方。2.從法律上來說,拆遷補償款還是應該屬於出賣人的:壹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不屬於孳息。變形的物體通常是建立在失去原有的基礎上的;這些果實通常並不取決於原作的喪失,相反,它們通常是在原作存在的情況下產生的。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而變更的規則不能適用於拆遷補償。另壹方面,拆遷補償款是出賣人基於法律的規定取得的,並非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出賣人在收取了購房款後,仍然有權獲得拆遷補償款。(3)如果交易時間過長,很多不可預見的因素會誘發糾紛。在壹個案例中,賣方在轉讓完成前死亡,賣方的繼承人對銷售合同提出異議,認為賣給買方的價格太低。為了完成過戶,買方要和從未謀面的繼承人協商,然後介入賣方的家務。最終買家選擇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卻面臨新的問題。賣方有多個繼承人,有些已經定居海外。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至於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完成交房,很難預測,而且訴訟會拖,買家也拿不到房子的產權證。此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買賣雙方重新評估交易的得失。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被拆遷居民而建造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鎮居民的拆遷戶,包括征地拆遷的農民。根據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安置房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搬遷居民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低價商品房。根據相關規定,被拆遷人取得該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歸個人,但取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搬遷的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由搬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代為安置或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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