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的主要條款是:(1)名稱,(2)標的物,(3)數量。只要這三個條款達成壹致,合同就成立。
3.(4) (5) (6) (7)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解決。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和約定。
幫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貨價格定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