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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君主立憲制和二元君主立憲制有什麽區別?

議會君主立憲制與二元君主立憲制的主要區別在於政治制度的本質,即議會至上或君主專制。

下面,介紹以德國為代表的二元君主立憲制和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君主立憲制這兩種不同政體的特點:

第壹,德國的雙重君主立憲制

政治體制的主要特征:民主憲政名存實亡,絕對君主制卻實實在在。

政權的具體表現:

1.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是最高權威,獨自掌握國家權力,是權力中心和最高實際統治者,享有絕對的實權,其意誌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2.議會由聯邦議會(上院)和帝國議會(下院)組成。議會是君主的咨詢機構,其立法權是形式上的。君主不僅有權否決議會立法,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來控制議會,代表各州君主任命的聯邦議會掌握實權。普選產生的帝國議會作用不大。

3.內閣君主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內閣總理大臣作為政府的代表,由天皇任命,受天皇監督。

國家元首、議會和政府的關系:政府官員由天皇任命,首相和內閣對天皇負責。

國家元首的地位和權威:天皇是權力的核心,作為最高統治者掌握著最高權力。

政府首腦:帝國首相。

確立標誌:1871德意誌帝國憲法。

三權的具體劃分:立法權——議會;司法權——皇帝;行政權-總理。

另壹方面,天皇作為獨裁者,享有最高軍事權力,行使各種軍事決策和權利。

二、英國議會君主立憲制

政體的主要特點:君主作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只享有受尊重的地位和待遇,而議會至上原則規定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名副其實的國家權力中心。

政權的具體表現:

1.君主是象征性的國家元首,不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種權力的實施。他的大部分職責是禮儀性的,在對外交往中作為國家代表提供同等的接待工作。

2.議會由選民選舉產生,並對選民負責。議會(上院和下院)有權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其實質是將國家的實際權力轉移給議會,確立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為君主立憲奠定法律基礎。

3.政府(責任內閣)掌握行政權,行政權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

組閣方式: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閣,下院多數黨領袖為內閣總理。

國家元首、議會和政府的關系:政府(內閣)由議會選舉中的多數黨產生,對議會負責。國王無權廢除法律,也不得幹涉議會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國王無權幹涉政府(內閣)的施政,政府(內閣)不對國王負責。

國家元首的地位和權威:國王沒有實權。

政府首腦:總理。

權力中心:議會。

成立文號:1689權利法案。

三權的具體劃分:立法權——下議院(議會);司法權——上議院(議會);行政權-首相和內閣。

軍事上,由議會授權,總理代表政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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