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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條例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是為加強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質量和供應,規範預防接種,促進疫苗產業發展,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眾健康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疫苗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協調疫苗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勢,加強疫苗監督管理,保障疫苗供應。

第十條國家實行疫苗全程電子追溯系統。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統壹的疫苗追溯標準和規範,建立疫苗電子追溯全國協同平臺,整合疫苗生產、流通、接種全過程追溯信息,實現疫苗追溯。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與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相連接,實現疫苗在生產、流通、接種全過程最小包裝單位的可追溯、可驗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和接種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國家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提供追溯信息。

第十壹條在疫苗研發、生產和檢驗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生物安全風險,加強菌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護操作人員和公眾健康,確保菌株等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合法、正當。

對疫苗研制、生產和檢驗中使用的菌株和細胞株的歷史、生物學特性和代次應當有明確規定,並建立詳細檔案,確保來源合法、清晰、可追溯;來源不明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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