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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報告疫情的後果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醫療衛生機構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有關單位和個人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疫情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完成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存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幹擾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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