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完成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存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幹擾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