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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預防和控制的法律基礎

法律解析:關於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的通知為切實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這場戰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

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國務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機構和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對不服從防疫指揮,擾亂防疫秩序,辱罵、毆打醫務人員、防疫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故意或者指使他人隱瞞行程,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報告等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有關法律從重處罰。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予以配合;隔離期滿前拒不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協助執行。拒絕接受強制執行並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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