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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能繼續工作,不能接受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公司需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辭退他?

因工傷不能繼續工作或接受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他們不能勝任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也應積極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

如果公司堅持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尋求經濟救濟和司法救濟渠道。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請求解除:壹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解除請求,並說明解除的理由和理由;

2.雙方協商:收到解除請求後,雙方應及時協商解除的具體事宜,如解除時間、解除後的賠償等;

3.確定解除原因:如果解除請求是由於壹方違約,需要調查核實違約情況,確定解除原因和責任;

4.簽訂解除協議:雙方達成壹致的,可以簽訂解除協議,明確解除原因、賠償等具體事項,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5.辦理離職手續:簽訂解除協議後,要辦理離職手續,如工資結算、社會保險、勞動合同備案等。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壹般如下:

1.首先與雇主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加班記錄等。,以支持應用程序;

3.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填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提交相關證據;

4.等待仲裁機構通知勞動仲裁開庭的時間、地點;

5.在勞動仲裁聽證會上,提供證據,陳述自己的意見,質疑用人單位的抗辯;

6、勞動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如果用人單位接受裁決,按照裁決的要求執行;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不能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比如用人單位不能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接受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壹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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