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職務死亡的鑒定過程

職務死亡的鑒定過程

因公死亡的認定程序如下:

1,事故傷害發生後,單位主管及同事應第壹時間協助受傷員工送往指定的社會保險醫院救治,情況危急者可先送就近醫院搶救;

2.該單位的主管應提交壹份詳細說明事故的報告,包括時間、地點、人員和事件等。,並送人事單位留存;

3.人事單位向社保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並附相關資料,按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4.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得到單位主管領導和受傷職工的配合;

5、勞動能力鑒定;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在七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除外)到社保局領取。獲取評估結論的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批準為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或醫療終結前傷重死亡;

2.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犯罪分子擊斃,或被捕後被俘,不願被敵人擊斃或折磨致死;

3、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任務、處置突發事件;

4.因軍事演習、戰備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和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5、在執行國家派出的外交使團或外援以及維護國際和平的任務中犧牲的;

6.其他死亡情節特別突出,具有示範性。

綜上所述,因公死亡壹般由縣級以上單位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批準。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責中的犧牲或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員工、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來說就是指在執行職務時死亡。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

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壹)在對敵作戰中死亡,或者在醫療終結前因對敵作戰負傷死亡的;

(二)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者罪犯擊斃,或者被俘後未被敵人擊斃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

(四)因軍事演習、戰備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國家派出的外交使團或者援外、國際維和任務中犧牲的;

(六)死亡情況特別突出,可視為模範的其他情形。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烈士。

經批準的烈士,因戰犧牲的,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非因戰死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 上一篇: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犯罪的責任是什麽?
  • 下一篇: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專業申請留學的要求和難點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