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必要當事人?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這就給被拆遷人提供了單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領取本應屬於承租人的補償款的機會。為了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往往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停業損失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經承租人參與或根據承租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而且承租人經常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欺騙。(二)承租人未參與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效力如何?為簡化拆遷法律關系,實現快速拆遷的目的,拆遷人在明知被拆遷房屋之間存在租賃關系的情況下,仍只與被拆遷房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將承租人的補償安置事宜推給被拆遷房屋與承租人之間解決。但被拆遷人在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或搬遷補助、停業損失後,認為應由承租人自行主張的補償,拒絕支付或少支付給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要。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