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已被明確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免除違約責任。不過盡管受疫情影響,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壹、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如果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在疫情發生前,開發商已經違約,不能免除開發商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在疫情期間,或者在各級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之後的,可以免除開發商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但是,其免除違約責任的時間並不是無限期的。二、延期交房時間的判斷雖然疫情影響交房,但延期時間要有壹個合理的期限。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當地政府部門是否有因疫情可以延期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政策規定?如果是的話,解釋這個政策會有時間限制。那麽這個文件規定的期限就是合理的期限;如果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沒有出臺政策,我認為延期交房的合理期限是國家公布疫情的時間和當地政府部門恢復工作生產的時間。這個期限是開發商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點交房,然後在這個天數後延長交房時間,這就是合理的交房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通知(壹)》精神,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時,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因疫情直接影響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條件的民事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條和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壹百壹十八條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對不可抗力直接導致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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