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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範圍

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範圍如下:

壹是以河流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分為壹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1.取水點周圍100m半徑範圍內的水域為壹級保護區。

2.取水點至上遊1000米、至沿岸、至洪鐘線及壹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3.取水點上遊1000米至5000米水域為保護區。

二、湖泊、水庫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水源保護區分為二級。

1,取水點半徑300米範圍內的水域為壹級保護區。

2.取水點周圍半徑500米、壹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三、以河流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陸域保護分為壹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取水點上下遊1、100米,沿岸至河堤寬度不等的陸地為壹級保護區。

2.取水點上遊陸域100米至1000米,寬度從海岸至河堤,為二級保護區。

3、取水點上遊1000米至5000米,海岸至河堤寬度不等的陸地為準保護區。

四、湖泊、水庫作為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壹級和二級。

1,取水設施沿岸300米半徑範圍內的陸域為壹級保護區。

2.壹級保護區外延伸至500米的陸地為二級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的壹級和二級保護要求是什麽?

水源保護區的壹級和二級保護要求如下:

1.壹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經設置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設立油庫;禁止從事種植和放養牲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2.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排汙口必須減少汙水排放量,確保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禁止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綜上所述,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劃定的對壹些特別重要的水體進行特殊保護的區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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