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
我國刑法、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都規定了註冊會計師的過失責任,但不夠具體,需要進壹步完善。註冊會計師的過錯責任主要是對委托單位的責任、對第三人的責任和對其他第三人的責任。確認註冊會計師的過錯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註冊會計師的報告是虛假的或者不準確的,如果確認是註冊會計師的過錯造成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我國刑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犯出具中介證明文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出具的中介文書嚴重失實,是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不是故意。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提供虛假中介文件罪。這符合法理學上因果關系的歸責原則。
2.經濟損失的因果關系原則。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或不準確的報告,不能僅憑其過錯就確認其責任,還要客觀上看其是否造成了經濟損失。比如委托人對註冊會計師提起訴訟,在普通法下,委托人(即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即必須向法院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失是註冊會計師造成的。我國刑法規定的中介證明文件重大虛假記載罪,客觀上會產生嚴重後果。此外,如果經濟損失與報告的虛假或不準確部分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沒有責任。弄清經濟損失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是壹種原因還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對認定和追究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
3.法律責任原則(或合同約定)。註冊會計師只對合同當事人或從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以及法律事項或第三人負責。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註冊會計師不承擔責任。在我國,法定審計、驗資等註冊會計師業務適用法定責任原則,其他業務適用合同約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