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並形成壹個和諧的有機整體。
法律體系是由壹個國家所有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組成的整體。不包括歷史上已經廢止、不再有效的法律規範,壹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尚未生效的法律規範。它只包括現有的國家法律和國家承認的國際條約和慣例。
構成法律體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門而不是規範性文件,構成法律部門的要素是法律規範而不是法律規定。這就決定了特定國家的法律體系和特定國家的規範性文件體系不是同壹個概念。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1)憲法和憲法相關法律。憲法作為部門法,主要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它劃分了國家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公法的主體,是憲法的實施,是憲法的動態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門由民法和商法組成。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是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4)經濟法。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進行幹預、管理或調節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5)社會法。社會法的核心內容之壹是勞動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勞動關系,即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關系,因此具有私法性質。但是,勞動法包含了大量公權力機關強加給用人單位的規範,這些規範既是具有私法意義的強制性規範,也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法性質的規範。所以勞動法也是壹部兼具私法和公法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部門之壹,也是國家對嚴重破壞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依據。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指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方面的法律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最重要的保障,其目的是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