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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對哪壹方不利?

本案並沒有解釋清楚賣方開出的備用信用證的內容,但從本案的陳述和分析來看,應該是賣方開出的備用信用證保證了如期交貨。那麽,如果賣方因為任何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沒有履行交貨義務,那麽受益人(買方)就有權主張備用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因為備用信用證保證了對申請人(賣方)不履行交貨義務的賠償。

作為開證行,應該無條件地為受益人提出的要求付出代價——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單據買賣,備用信用證為申請人提供了不履約時的賠償責任,不參與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作為法院的法官,根據信用證慣例,不應支持申請人的請求,即應支持開證行履行擔保責任,向受益人支付價款。

就本案中的備用信用證而言,當地的敘述不是很清楚嗎?是賣家開給買家的,賣家保證可以如約發貨。

至於題目中的問題:備用信用證對哪壹方不利?-信用證是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要求,以開證行的名稱和信譽為擔保,向受益人作出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即當受益人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時(對於跟單信用證,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對於備用信用證, 是受益人提交了申請人未履行合同的聲明或證明),開證行將保證支付價款。 所以不管是什麽類型的信用證,對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來說,都是通過銀行的介入來保證雙方的公平交易,不存在對任何壹方都不利的問題。

至於備用信用證,其性質是以銀行的信譽作為擔保,申請人壹定會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此處為交貨義務),否則備用信用證項下的價款將作為對未履行義務的受益人的補償。如果申請人履行合同,那麽備用信用證將不會被使用。如果申請人不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賠償也無話可說。所以沒有說對誰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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