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案件需要,依法對當事人追加的法律規定。這壹規定旨在保證審判的完整性,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訴訟效率。
第壹,新增當事人的情況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壹方當事人:
1.必須* * *參加訴訟的壹方沒有參加訴訟;
2.同壹訴訟標的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
3.原告起訴時省略了壹些與侵權人的* * *。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應當依職權與被告加* * *罪;
4.人民法院追加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的判決。
第二,當事人的附加程序
添加交易方的過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決定依職權追加;
2.向被追加方送達追加通知;
3.被增加的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訴訟;
4.告知新增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追加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添加當事人後,被添加的當事人將享有與原當事人相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當事人的增加可能導致訴訟程序的調整,如延期開庭、更換合議庭等。
總而言之:
關於追加當事人問題的規定是民事訴訟過程中追加當事人的法律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或者同壹訴訟標的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當事人。追加當事人的程序包括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決定追加並送達追加通知等步驟。添加當事人後,被添加的當事人將享有與原當事人相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59條規定: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73條規定:
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