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壹、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無法為企業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二是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