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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格證書的法律規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根據《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和《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格考試是由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統壹組織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委員會授權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組織實施資格考試。

第四條資格考試實行大綱、命題和考試的統壹。

第二章考試

第五條資格考試每年5月和10月舉行壹次。具體考試日期將在每次考試前2個月向社會公布。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六條資格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具備的與銀行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能力。

第七條資格考試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基礎證書的考試內容是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基礎知識。專業證書的考試內容是銀行業從業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資格審查大綱由認證辦公室制定。

第九條資格考試的命題範圍以公布的考試大綱為準。

第十條資格考試采用計算機考試,采用閉卷方式。

第十壹條資格考試實行統壹評卷。

第三章考試組織

第十二條認證辦公室設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承擔資格考試工作。

第十三條資格考試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考、閱卷等考試事項由考試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報名條件

第十四條資格考試公開進行。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a)至少18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條報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銀行和金融機構開除公職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判處2年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

第五章考試結果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成績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結果由審查辦公室公布並頒發資格審查結果證書。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結果有效期為2年。

第六章責任

第十九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考試辦公室確認後,視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警告、考試成績無效、2年或終身不能報名參加考試資格等處分:

(壹)本人報名參加考試時隱瞞或者偽造資格認證所需真實信息的;

(2)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作弊等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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