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函,也屬於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文件,保證申請人必須履行壹定的義務,當申請人未按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銀行代為支付壹定的金額或進行壹定的經濟補償。
在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銀行信用作為付款擔保,但不適用於賣方需要向買方提供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合同當事人往往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是以銀行信貸形式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保函是銀行出具的承擔付款責任的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的付款責任。銀行擔保大多是“見票即付”(無條件擔保),是不可撤銷的單據。銀行保函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請求銀行開立保函的壹方)、受益人(收到保函並據此向銀行索賠的壹方)和擔保人(保函的簽發人)。
其主要內容如下:(1)當事人(姓名、地址)。(2)出具保函的依據。(3)擔保金額和遞減金額條款。(4)對付款的要求。
1992年,國際商會公布了《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規定受益人索賠時,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唯壹依據是單據,而不是某壹事實。擔保人與保函可能依據的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上述規定表明,保證人的責任是主要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對比保函和跟單信用證,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委托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種差異使得兩者的適用範圍大大不同。保函可以適用於各種經濟交易,為合同壹方向另壹方提供擔保。此外,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保證人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信用證的開證行必須提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