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銀行管理層應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積極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優化流程,提升客戶體驗,提升銀行服務競爭力。銀行家應當全面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依法合規意識,有效防範業務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有害風險,提高銀行服務水平,促進自身業務發展,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新辦法增加了第六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罰則,對違法機構和人員實行“雙罰制”,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金融機構侵犯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最高可以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最高可能罰款50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有其他壹般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3萬元。對重大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和全過程控制機制,合理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考核評價範圍,每年應當至少開展壹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培訓。
在適用對象方面,新辦法不僅直接適用於銀行和支付機構,還適用於商業銀行的金融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征信機構和個人外幣兌換特許經營業務機構。
在適用業務方面,本辦法適用於與上述業務相關的利率管理、人民幣管理、外匯管理、黃金市場管理、資金管理、支付結算管理、反洗錢管理、征信管理、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金融信息保護等業務,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