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明確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去做產檢的懷孕女職工,不應當視為病假,其工資應當照發;
2.女職工產假期間有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關於產假的規定: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其產假按照以下情況確定:1。正常分娩者享有98天產假,其中如果她們要求在分娩前安排適當的休息日,則休息日算作98天產假;
2、提前分娩或延期分娩的,按98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十五天;3.根據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需要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計算。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