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可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判給“經濟補償金”
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談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戀愛關系終止、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本質上是壹種民事強制措施,旨在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如禁止被申請人騷擾申請人。這壹規定貼近現實生活,全面總結了女性在戀愛中、分手後、離婚後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強調了對女性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加強了對侵害女性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激勵女性在遇到糾纏和騷擾時學會拒絕,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收到被害婦女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應當高度重視,安排專人及時處理,以裁定方式作出,法院可以執行。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真正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安全。
該法第6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分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女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更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賠償。補償方法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比民法典的規定更全面、更豐富,增加了“夫妻雙方應當* * *共同承擔家庭義務,並* * *照顧家庭生活”的內容。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考慮到女性在工作的同時普遍比男性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呼籲男性* * *分擔家庭責任,更有利於家庭和睦和婚姻幸福。這壹規定為婦女為家庭做出犧牲時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保護,主張離婚糾紛中的經濟補償,使法官的判決於法有據。但法院對證據材料的認定不應有過於嚴格的標準。應當從實際出發,以相關證據為依據,結合當地經濟收入水平和時間長短,確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數額不能過低,否則會使家庭主婦再次受到傷害,不僅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任,也失去了這壹規定的初衷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