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性、特征和使用方法的各種表示。
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描述來表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另有規定的,同時遵守。
第四條產品應當有標識。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第五條除產品說明書外,還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標註產品標識。
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的,可以只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標註產品名稱和生產者名稱;對限期使用的產品,還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他標識內容可以標註在產品的其他說明上。
第六條產品標識使用的文字應當是規範的中文。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外文,拼音和外文要比對應的中文小。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的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
第七條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於識別。
第八條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稱;
(3)標註“陌生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的,應當在同壹位置明確標註本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