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的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承包、分包和轉包。因此,總公司與分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什麽是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設立、使用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印花稅是壹種憑證稅,具有行為稅的性質。任何開具、使用或領取應稅憑證的行為,都必須按照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簽署、使用和領取印花稅法律所列憑證,並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印花稅的內容
根據應稅憑證裝訂、使用、領取的不同,可分別確定為承辦人、典當行、記賬人、接收人、使用人。印花稅* * *有13稅目,即購銷合同、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讓文件、營業臺帳、權利許可證等***13。同時,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其中,比例稅率分為五檔,分別為0.05‰、0.3‰、0.5‰、1‰和4‰;“權利、證照照片”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計件貼花,稅額為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簽署本條例所列的書簿和收取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