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物檢疫證(動物B)和動物檢疫證(產品B)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有效期為同壹天。
2.動物檢疫證明(動物A)最長不超過5天,視運輸到到達地所需時間而定。
3.動物檢疫證書(產品A)最長不超過7天,取決於運輸到到達地點所需的時間。
㈡《動物檢疫證明》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動物檢疫證明(動物A)適用於跨省出售或運輸動物。
2.動物檢疫證明(產品A)適用於跨省銷售或運輸動物產品。
3.動物檢疫證明(動物B)適用於在省內出售或運輸動物。
4.動物檢疫證明(B類產品)適用於省內動物產品的銷售或運輸。
法律依據: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申報後,應當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疫,並可以安排檢驗助理協助官方獸醫在現場或者指定地點核實信息,實施臨床衛生檢驗。
第十四條經檢疫,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壹)來自非封鎖區、無相關動物疫病的養殖場(戶);
(二)來自符合風險分類管理相關規定的養殖場(戶)的證明;
(三)申請材料符合檢疫規定;
(四)畜禽標識符合要求;
(五)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6)健康臨床檢查;
(七)需要進行實驗室疾病檢測,檢測結果合格。
出售或者運輸的種用動物精液、卵子、胚胎、卵子經檢疫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申請材料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供體動物符合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應當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皮革、原毛、羊絨、血、角等產品。出售、運輸的,其養殖場(戶)經檢疫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要求,申報材料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要求,其供體動物符合第壹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要求,並按規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七條從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的乳用和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應當在飼養場的隔離場或者隔離房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為30天。只有通過隔離觀察的人才能混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檢疫觀察合格後需要繼續運輸的,貨主應當申報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從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乳用和種用動物的隔離,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