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目前,有屬於國家機構的律師事務所,也有個人律師開辦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律師從事訴訟或仲裁的途徑有哪些?
1.民事經濟訴訟仲裁:投資者和股東身份之爭;侵害投資者和股東權利的糾紛;確認股權比例爭議;股權轉讓侵權糾紛;優先購買權糾紛;對公司或股東知情權的爭議;出資糾紛;公司收益分配權糾紛;對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的爭議;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利的糾紛;債轉股糾紛;中外合資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合資合同糾紛;公司合並糾紛;公司分立糾紛;企業銷售糾紛等。
2.刑事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從資產所有者(受害者)或被告的角度提供刑事訴訟法律服務。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有關產權處置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在實施涉及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的行政許可行為時,對行政行為的復議和訴訟;行政機關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復議和訴訟等。
綜上所述,律師事務所是事業單位,是律師的執業機構。依照本條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創辦人應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