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虛假宣傳賠償的規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55條規定:
(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需要接受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
(壹)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是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三、如何識別虛假宣傳
1,經營者對產品進行片面宣傳或者比較;
2、科學上沒有定論的觀點、現象等。作為商品促銷的確鑿事實;
3.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宣傳商品,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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