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忘物和遺失物在刑法上有什麽區別?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1)權利人因疏忽大意已完全失去對該物的實際控制,權利人通常很難回憶起遺失物的確切位置。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者壹般能回憶起遺失物的確切位置。因此,兩者的所有者對財產失去控制的程度是不同的。(2)因權利人遺失在公共場所的財物,任何第三人找到後,均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追究侵權民事責任。拒不交出遺忘物的,以侵占罪論處。刑法中的遺忘物之所以不能擴大到遺失物,是因為侵占罪的立法過程和法律術語的規範角度都有其既定的含義。遺忘物的概念,《物權法》第109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遺忘的東西不等於丟失的財物。對於遺失物,如果不歸還,可能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可能存在道德譴責。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客體之壹,是否包含遺失物,仍是我國刑法和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之壹。壹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遺忘物和遺失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財物放在某個地方,因疏忽而暫時失去控制而取走的財物。遺失物是指物主或持有人因疏忽大意而不小心將財物遺失在某處,使其失去控制。另壹種觀點認為,遺忘物和遺失物是同壹事物的不同表述。他認為遺忘物又稱遺失物,是指在非占有人或所有人故意的情況下意外遺失的動產。有兩個條件:第壹,損失必須不是由於占有人或者所有人的故意;第二,肯定是不小心丟了。什麽是遺失物?遺失物是指他人遺失的動產。也就是說,遺失物不是無主物,也不是失主遺棄的或者因他人侵害而滅失的財產,而是失主不小心遺失的動產。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力,我國《物權法》規定拾得人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相關部門接收失物,認識失主。應當及時通知他們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以上是關於遺忘物和遺失物在刑法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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