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簡易計稅方法(主要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1.計算公式: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2.銷售或者提供或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行為的壹般納稅人,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壹般納稅人銷售或提供或特定貨物、應稅勞務,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行為,壹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扣繳稅款方法: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應稅活動,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營業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的稅款:應扣繳的稅款=收款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壹、增值稅期末抵稅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重大集成電路項目增值稅抵扣返還。
2.退還為生產乙烯和芳烴化學品而購買的石腦油和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對應的增值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抵免的退還。
第二,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