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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對工傷職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相關診斷。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衍生問題:

傷殘鑒定需要哪些材料?(1)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原件)(2)《工傷傷殘等級鑒定表》(壹式三份),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照片欄另貼壹張照片;(3)傷情材料原件(復印件需醫院公章確認),包括:入院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書面檢查報告、出院證明、出院小結、病歷、疾病診斷證明(申報前兩個月內出具);(4)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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