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外在特征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1)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範,是規範性的。從其存在形式來看,法律首先是壹種規範,但不是壹般的規範,而是壹種社會規範。它的特點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或互動行為,這使得法律不同於思維、語言、技術等規範。法律作為壹種規範,當然具有規範性特征,它為人們的互動行為提供了三種模式: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該做什麽。從效力的角度來看,這壹法律規範所適用的對象並不具體,在生效時間上也是反復適用的。(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批準的,體現了國家對人的行為的評價。凡是帶有國家意誌的法律,壹般都是通過制定和批準產生的。所謂制定,就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所謂承認,是指國家以某種方式承認其他社會規範的法律效力的活動,包括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法律由國家制定和批準”也意味著體現國家意誌的法律具有統壹性和權威性。壹個國家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的規範不能互相矛盾。法律在形式上總是壹元的。(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最終保障手段的規範體系,壹切社會規範都是強制性的,但法律是強制性的,法律之所以是強制性的,主要是因為:第壹,法律不能總是被人們自願遵守,它需要國家強制來執行。第二,法律不能自己實施,需要國家專門機關來適用。當然,國家強制使用武力法的實施也必須依法進行,並應受到法律規範的約束,否則,國家強制就會變成赤裸裸的暴力。(4)法律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所謂法律的普遍性,又稱“法的壹般性”,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法律效力的對象具有普遍性。第二,法律的效力是重復的,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重復適用的效果。當然,法律也有其局限性。(5)法律是壹種規範,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程序法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為法律本質上要求實現程序,而程序的獨特性質和功能也為保證法律的效率和權威提供了條件。總之,法律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具有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特征,而這些特征是通過法律的內容即權利義務的規定來體現、調整和維護的。轉移到自我學習的規律,即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以正義作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其實施的手段。法治和法律應逐漸變得適當和寬容,以促進社會和諧。法律壹般限於憲法和法律。法律屬於上層基礎範疇,依賴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是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法律也會隨著社會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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