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集團骨幹人員,簽訂期限超過1年的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三年內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並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稅收吸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從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三年內按實際職工人數固定。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額扣除,應扣除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完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相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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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第二條規定,在新增崗位中,商業企業中的加工企業、服務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街道社區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經營實體,當年, 新員工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稅收吸收政策”)並簽訂期限超過1年的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年內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抵扣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