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均收款期是應收賬款周轉率的輔助指標。周轉天數越短,營運資本的效率越好。它是衡量壹個公司收回應收賬款需要多長時間的指標,屬於對公司經營能力的分析。
4.賬期的本質是零售商(門店)利用時間差占用供應商的資金。零售商憑借規模優勢和對終端客戶的占領,享受著對供應商資源的占領和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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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五部門回答《零售商和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為什麽要規定付款期限:
“賬期問題是零供需矛盾的重要問題。國內零售商,無論是外資還是內資,都存在賬期過長的問題。有的零售商在合同中約定,當時和當月本可以結算的貨款,兩三個月後再支付,個別商品的賬期甚至長達半年。
壹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付款期限。《辦法》參考國外規定並從國情出發,確定在收到貨物後60天內支付貨款。這是壹個相對合理的付款期限,零售商可以達到,供應商也可以接受。"
零售商拖欠貨款有什麽規定?
“壹是限制零售商和供應商約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收貨後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貨款。零售商不得以供應商個別商品未及時發貨、個別商品退換貨手續未辦結、供應商所供商品銷售額未達到零售商規定的金額、供應商未與零售商續簽供貨合同以及其他違反公平原則的事項為由拖延支付貨款。
此外,針對供應商對賬和審核難的問題,《辦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供應商未能提供必要文件外,零售商應當及時與供應商對賬。"
《零售商與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不僅縮短了貨款支付期限,還對退貨、返利、進場費等供應商反映較大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認為,這壹措施是用法律手段規範零售商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有利於促進國內零售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